(2015)民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俊梅与杨俊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梅,杨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20号申请人徐俊梅,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开封县劳动巷**号。被执行人杨俊强,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双塔乡关帝庙村委。徐俊梅与杨俊强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执字第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