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志善与陈斌、陈其祥、张秀美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善,陈斌,陈其祥,张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9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善,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其祥,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秀美,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善与被执行人陈斌、陈其祥、张秀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5)胶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00元,余款32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胶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