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林永泽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泽,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林永泽。被告刘军。原告林永泽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情况,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