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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林永泽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泽,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林永泽。被告刘军。原告林永泽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情况,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