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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梅诉被告东辽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东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辽行初字第18号原告张雪梅,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孙佰富,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忠明,东辽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王力,东辽县公安局建安派出所民警。原告张雪梅诉被告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东公(社)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原告在一审开庭前,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公安局的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钱秀珍审判员  贾 荣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大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