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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志豪与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豪,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豪,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勇,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黄志豪与被执行人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志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勇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7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115元。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黄志豪与被执行人林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黄志豪以被执行人林勇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友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