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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002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10月10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以五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五河县家中设置“东方明珠”、“森林舞会II代”及“海洋之星”(6个独立赌博单元)游戏机各一台,容留谢某(1998年3月16日出生)和阚某(2009年6月30日出生)等人赌博。经五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五河县家中设置“东方明珠”、“森林舞会II代”及“海洋之星”(6个独立赌博单元)游戏机各一台,容留谢某(1998年3月16日出生)和阚某(2009年6月30日出生)等人赌博。经五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谢某、阚某、邵某的证言,五河县公安局(五)公机认定字(2015)第007号认定书,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8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