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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广与龚军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广,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军峰,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刘广广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