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学友与吴家涛欠建材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友,吴家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40号原告:张学友被告:吴家涛原告张学友诉被告吴家涛欠建材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家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友诉称:被告因建设霍邱县龙潭镇杨楼村小区,从原告处多次购买楼板,分别于2009年7月31日立据欠款17283元、2011年6月21日立据欠款14860元、2011年6月28日立据欠款6552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下余18835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欠款188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三份,证明被告共欠原告楼板款18835元的事实。吴家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吴家涛欠原告张学友楼板款188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家涛偿还原告张学友楼板款188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