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外出打工,无法按时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