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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外出打工,无法按时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