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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井松、曾惠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井松,曾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碧兰,局长。被执行人许井松,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惠卿,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井松、曾惠卿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经辉审判员  洪维龙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