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宏强与沈海亮、楼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强,沈海亮,楼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52号原告:吕宏强。被告:沈海亮。被告:楼晓峰。原告吕宏强为与被告沈海亮、楼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沈海亮履行东民调(2014)第177号人民调解协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0万元;(二)被告楼晓峰对被告沈海亮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海亮、楼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沈海亮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由被告沈海亮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2%;上述借款,由被告楼晓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起二年等内容。借款后,截止2014年12月10日,尚欠借款本息10万元未还,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东民调(2014)第17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一、沈海亮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4万元;二、楼晓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就本案再无其纠葛。但被告沈海亮未能按上述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楼晓峰也未尽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宏强借款本息10万元。二、被告楼晓峰对被告沈海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海亮负担,被告楼晓峰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