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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诉被告孙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李凤,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孙来富,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诉被告孙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刘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