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诉被告孙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李凤,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孙来富,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诉被告孙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刘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