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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杨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某某刑事��金一案的(2013)新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属封丘县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现已委托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