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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051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所扣申请人姜某某的价值4000元的大运摩托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8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