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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鹏与王用彬、林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鹏,王用彬,林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893-1号申请执行人:耿鹏,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用彬,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林永东,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鹏与被执行人王用彬、林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4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