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左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晋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左某,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对被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整减半后收取1770元整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刘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