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刘加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郭福顺。委托代理人张洪才。被告刘加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诉被告刘加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福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福顺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福顺负担。审判员  许炳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