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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王××。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