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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春与王宏斐、高志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王宏斐,高志云,裴伍军,吴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刘春。被告王宏斐,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高志云,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裴伍军,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吴玉强,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与被告王宏斐、高志云、裴伍军、吴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负担。审 判 长  翁仪代理审判员  张慧人民陪审员  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