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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建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建平,曾用名位建平,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健、书记员傅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建平于2015年6月14日晚23时许,在本区宝塔路与崆峒大道十字附近偶遇被害人袁某,遂产生抢劫念头,在抢取被害人手提包时遭到反抗,后将被害人拉拽倒地。撕扯期间,被告人魏建平将被害人手提包带拽断,并携包逃离现场。所劫包内装有1部白色三星P709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800元)和现金147元,随后将包(经鉴定价值140元)及包内物品(身份证一张,银行卡2张)丢弃于路边垃圾桶。案发后,追回三星P709手机1部,已发还于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附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袁某陈述;被告人魏建平的供述;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定表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建平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旭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