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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100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玉瑞、吕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玉瑞,吕玉军,邱建,刘巧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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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琚磊,白浮信用社业务主任。被执行人吕玉瑞,农民。被执行人吕玉军,农民。被执行人邱建,农民。被执行人刘巧兰,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玉瑞、吕玉军、邱建、刘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