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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执字第26号

刘红光与王振同、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光,王振同,王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光。

被执行人:王振同。

被执行人:王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光与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光与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红光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刘海啸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