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光。
被执行人:王振同。
被执行人:王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光与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光与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红光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振同、王振涛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刘海啸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