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98-1号
申请执行人:范后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吴学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执行范后群申请执行吴学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含法执字第002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学财银行存款。现因吴学财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学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