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欧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欧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0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邬方平
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
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