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曹延权,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浩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浩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浩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浩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卫兵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