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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443号

曹延权诉李浩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延权,李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曹延权,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浩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浩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浩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浩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卫兵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