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74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波,男,汉族,系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徐凤荣,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代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