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

(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屈君华与被执行人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君华,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屈君华。被执行人陈亨友。被执行人张运风。被执行人缪坤炎。被执行人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亨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即屈君华与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股权。因前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4现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的财产能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龙建辉

审判员  伍绍儒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