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彭亚军,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陈思龙,女,系彭亚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亚军、陈思龙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于)计生证字(2014)X38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烈辉
审判员 周艺林
审判员 成小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彩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