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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03590号

付清宇与秦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付清宇,秦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03590号原告付清宇,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新,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清宇诉被告秦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清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清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