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03590号原告付清宇,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新,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清宇诉被告秦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清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清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