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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138号

(2015)道法执字第138号卢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xx,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卢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xx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xxxx。被执行人胡xx,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xxx。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胡xx的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本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胡xx的下落。现通过对被执行人胡xx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道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少波

审判员  欧共清

审判员  陈先寿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