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张卫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占江,男,成年。被告张娟,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张卫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张卫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