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醴陵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醴陵市滨河路东风大酒店附楼140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艳春,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聂拥华,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龙莉芝,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醴陵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 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超群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