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肖博蔚(曾用名肖建清),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伍龄燃(曾用名伍凌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博蔚诉被告伍龄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博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龄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博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博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3元,应收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肖博蔚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审 判 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