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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肖博蔚与伍龄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肖博蔚,伍龄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肖博蔚(曾用名肖建清),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伍龄燃(曾用名伍凌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博蔚诉被告伍龄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博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龄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博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博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3元,应收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肖博蔚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审 判 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