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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285-1号

夏树长与赵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树长,赵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285-1号申请执行人夏树长。被执行人赵随民。申请执行人夏树长与被执行人赵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420.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5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8992元,尚有8428元本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2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