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679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楼。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 建 新
审 判 员 柳 翠 红
人民陪审员 罗 火 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