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94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81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