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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94号

高某某申请执行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94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81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