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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58号

孙利剑与刘纪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利剑,刘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剑,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利剑与被执行人刘纪平债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沂水县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终结(2008)沂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