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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281号

张昌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昌彪,罗昭雪,林秀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昌彪,男,汉族,l966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昭雪,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秀妹,女,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关于张昌彪申请执行罗昭雪、林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昭雪、林秀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