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原告:李祥记(别名李东海),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鑫,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戴金煊,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记诉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祥记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记撤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李祥记负担。
审 判 长 沈中于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