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75号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家兵,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家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