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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49-1号

王桂兰与刘兴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桂兰,刘兴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49-1号

原告:王桂兰,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阜铭。

被告:刘兴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刘兴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耿万生

审 判 员  刘零凌

人民陪审员  李子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