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49-1号
原告:王桂兰,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阜铭。
被告:刘兴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刘兴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耿万生
审 判 员 刘零凌
人民陪审员 李子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