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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00135号

唐东东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结案报告(2015)永执保字第00135号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毕根智,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执行人:唐东东,男,生于1992年12月10日,汉族,住永年县刘汉乡寨里村,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9212101618。

二、执行依据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17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唐东东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

三、执行情况经查询和调查了解,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保全的财产。

四、结案情况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175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未能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结案,结案方式为:无标的物可供保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