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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2-1号

罗万才与肖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0-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万才,肖业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2-1号

原告:罗万才,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肖业余,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万才与被告肖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手机关机,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依法履行开庭传票邮寄送达工作后,邮件被退回。原告未能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万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1.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0.5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罗万才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80.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罗万才。(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于克勤

代理

审判员  张万江

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