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94号申请人罗国泉。被执行人刘孝刚。被执行人余培中。申请人罗国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孝刚、余培中身体健康权一案,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孝刚、余培中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孝刚、余培中在银行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国泉申请执行刘孝刚、余培中19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明亮
审判员 高建中
审判员 张鸿雁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