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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二眼与被执行人厦门福太洋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眼,厦门福太洋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陈二眼,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福太洋伞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正敦。申请执行人陈二眼与被执行人厦门福太洋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4)7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福太洋伞有限公司人民币48135.40元(包括本金47523.40元、执行费612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