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邓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