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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川执字第15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5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贵。被执行人:宋立新。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与被执行人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立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立新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