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俊亭与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亭,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赵俊亭。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俊亭诉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现伟,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群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亭诉称,原告2013年10月7日到被告处从事蔬菜大棚日常保温的操作岗位工作。2013年11月14日17时许,原告在蔬菜大棚后墙体上面操作保温设施时,因被告保温设施设计不当,致使原告不慎从高达3米的顶棚上落下,造成原告腰椎椎体骨折,并被被告工作人员送往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就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事宜,被告至今未予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蔬菜、花卉、果树的种植。2013年11月14日下午,该公司员工赵俊亭、杨某、徐某等人在公司内维修雨后大棚顶部的棉布时,赵俊亭不慎从大棚顶部摔下,随后被该公司员工宋大伟、刘喜林、杨某、徐某送往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赵俊亭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之后,赵俊亭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其与被申请人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于2014年7月9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084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赵俊亭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路军的联系电话是186××××7666。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人证言,录音资料,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赵俊亭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是高留科与电话号码为186××××7666之间的通话录音,赵俊亭提交的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敬路军、联系电话为186××××7666,由此可以认定该录音资料为高留科(赵俊亭的亲属)与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路军的通话录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敬路军在该录音中认可赵俊亭在为其公司工作中摔伤,该公司已支付其医疗费;证人杨某、徐某均证实二人与赵俊亭在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考勤,赵俊亭摔伤的经过及摔伤后是宋大伟、刘喜林与二位证人将赵俊亭送到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该公司已支付赵俊亭在医疗费,证人证言与赵俊亭的陈述相一致;证人杨某、徐某均证实由刘喜林发放工资,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亦显示刘喜林系该公司员工。因此,证人杨某、徐某的证言与录音资料及赵俊亭的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赵俊亭在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作,接受该公司劳动管理,并从该公司领取工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赵俊亭主张确认与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辩称赵俊亭不是其公司员工,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赵俊亭与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州百盛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