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作献与谢红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献,谢红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杨作献。被告谢红彪。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杨作献诉被告谢红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作献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杨作献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露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