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赖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文